環境監測數據系統實現互聯共享
時間:2015/11/28 16:39:54 點擊次數:5544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保護環境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我國的環境監管在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在環境監管體制機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環境監管工作開展。目前,我國生態環境特別是大氣、水和土壤等污染嚴重,已經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之一。改善環境質量是人民的熱切盼望,是“十三五”時期必須高度重視并切實推進的一項重要工作。這就迫切要求改革現有環境監管方式,提升監測監管執法能力,扎實把各項環保工作落到實處,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
改革環境監管方式,提升監測監管執法能力,就要加強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監督檢查,建立環保督察工作機制,對于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追究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具有重要意義。目前,中央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為順利開展環保督察巡視奠定了基礎。
環保約談機制已實行10年,原來主要是針對一個企業或一個事件,真正對整個地區的環境問題進行約談并向社會公開,是這兩年才開始的。從約談企業到約談政府,實際上是從督企向督政轉變。治理污染,政府責無旁貸。約談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已經成為推動地方環保工作的重要舉措。
對省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環保督察巡視,推動地方黨委政府落實保護生態環境的主體責任,關鍵在于明確督察的重點對象、重點內容、進度安排、組織形式和實施辦法。要把環境問題突出、重大環境事件頻發、環境保護責任落實不力的地方作為先期督察對象,將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為重中之重,重點督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情況。強化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問題突出的地方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改革環境監管方式,提升監測監管執法能力,要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跨地區環保機構。這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大環保體制改革,必將對提高環境監測監管執法能力產生重大深遠影響。
在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行政監管體制機制下,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干預環保執法、重發展輕環保等問題;由于環保執法受到地方制約較多,執法缺乏剛性,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大量存在。以塊為主的地方環保管理體制難以有效破解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環保部門難以落實對下一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難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執法和監測監察的干預問題;難以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難以規范和加強地方環保機構隊伍建設。
實行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我國一些地區已經先試先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如陜西省于2002年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市以下環保部門垂直管理體制。經濟新常態下,實行省以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可以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增強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公正性,解決環境監管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的狀況,提高環境監管的效率。
改革環境監管方式,提升監測監管執法能力,需要建立公正權威高效的環境監測運行機制。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目前,我國初步建成了系統完善的空氣質量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地表水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深入開展,對重點企業污染排放自行監測的監管不斷強化。但也必須看到,環境監測目前還有許多問題,如監測數據造假、監測網絡范圍和要素覆蓋不全,建設規劃、標準規范與信息發布不統一,以及監測數據不共享等問題。
提升監測監管執法能力,需要適度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從根本上避免監測數據受到行政干擾。監測事權上收早有先例。從2012年開始,山東省在全國率先開展了環境監測制度改革,由省級負責17個設區城市環境質量的監督監測,污染源監督監測下放到市縣一級。另外,還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實時在線環境監控系統,強化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實現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各級各類監測數據系統實現互聯共享。